ST任子行(300311):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
- 期货快讯
- 2025-09-03
- 7213
原标题:ST任子行:关于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
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 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5年 7月 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 及修订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》,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:
一、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修订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
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,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--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公司对《公司章程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,并依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制定了新的制度。
二、《公司章程》修订情况
更设立,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 东即为公司发起人;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号为44030110 3406723。 | 更设立,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 即为公司发起人;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 00723005104T。 |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|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董事长 辞任的,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,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。 |
新增 |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。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,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。 |
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 |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 |
第十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,公司可以依法设 立分公司及子公司。 | 删除 |
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 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 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 |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。 |
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|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|
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。 | 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。 |
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 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,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 |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 公正的原则,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。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;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,每股支付相同价额。 |
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,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。 |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,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,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。 |
第十九条 公司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九条的规 定由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。设立时间为2010年3月8日。公司设立时,各 发起人以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10 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,825.36万元为基础 按1:0.97402 的比例折为4,700.00万股。成立时 的股份总数为4700万股,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,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: …… |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。设立时间为2010年3月8日 公司设立时,各发起人以深圳市任子行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截至2010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,825.3 6万元为基础,按1:0.97402的比例折为4,700.00 万股。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700万股,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,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,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: …… |
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67,363.015 0万股,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。 |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67,363.015 0万股,公司的股本结构为:普通股67,363.0150万 股,其他类别股0股。 |
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、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。 |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、借款等形式,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。 为公司利益,经股东会决议,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,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 |
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%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通 过。 | |
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 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,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: (一)公开发行股份; (二)非公开发行股份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。 |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照 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会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: (一)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二)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。 |
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。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…… 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 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 …… |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。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…… (四)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 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; …… |
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,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,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。 |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,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,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。 |
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|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,应当经股东会决议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|
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 情形的,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 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%,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 | 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,经2/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 形的,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 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%,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 |
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。 |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。 |
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。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其中景晓军、深圳市华信远 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、景晓东、沈智杰、吴宁莉、 唐海林、古元、师召辉持有的公司股份,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。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,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;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,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|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。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公 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,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,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法律、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公司董事、高级 管理人员、持有本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,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。但是,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|
份;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 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,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 持有本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,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% 以上股份的,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包 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,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。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,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,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 | 持有5%以上股份的,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包括其配 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,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,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,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 |
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 等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 |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等 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 |
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、分配股利、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,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,股权登记 |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、分配股利、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,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|
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。 |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。 |
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、召集、主持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查阅本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 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 (七)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。 |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召开、召集、主持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 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,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。 |
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,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,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。 |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、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,应当遵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法律、行 政法规的规定。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,说明目的。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,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,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,股东可以 |
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股东查阅前述资料时,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。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、复制有关材料,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等法律、行 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、证券交易 所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。股东要求 查阅、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,适用本款 的规定。 股东要求查阅、复制有关材料的,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,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。 | |
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。 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,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,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。 |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,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,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。但是,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,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。 董事会、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,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,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。公司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,确保公司正常运作。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,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充分说明影响,并 |
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。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,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。 | |
新增 |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: (一)未召开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; (二)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; (三)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; (四)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。 |
第三十六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;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监事会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,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,或者情况紧急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|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审计委员会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,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,或者情况紧急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|
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,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、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、设审计委 员会的,按照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执行。 | |
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不得退股 (四)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;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;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。 |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不得抽回 其股本; (四)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。 |
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%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,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,应当于该事实 发生当日,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。 | 删除 |
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得 | 删除 |
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。违反规定的,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,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,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、资 产重组、对外投资、资金占用、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,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。 | |
新增 |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 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 |
新增 |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维护上市公司利益。 |
新增 |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: (一)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; (二)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; (三)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,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; (四)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; (五)不得强令、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|
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,不得从事内幕交易、短线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、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、人员独立、财务独 立、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、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,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,与 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 | |
新增 |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,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。 |
新增 |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。 |
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董事、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 |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,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 (二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|
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 算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十)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; (十二)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; (十三)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、四十五、 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、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事 项; (十四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; (十五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 (十六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 (十七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 委托办理的事项。 | (三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; (四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(五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六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七)修改本章程; (八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 (九)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; (十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; (十一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 (十二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 (十三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。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,或者经本章程、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,可以发行股票、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,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。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,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。 |
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股 |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股东 |
东大会审议: …… | 会审议: …… |
第四十三条 上条所称“交易”包括下列事项 …… 上述购买、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、燃料 和动力,以及出售产品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 产,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此类资产的,仍 包含在内。 | 第四十五条 上条所称“交易”包括下列事项 …… 上述购买、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、燃料和动力,以及出售产品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资产,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此 类资产的,仍包含在内。 |
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,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%的担保; (二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,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%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; …… (五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; (六)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; (七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。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,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,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,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。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,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|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,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。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%的担保; (二)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,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; …… (五)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,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; (六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; (七)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。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(六)项担保事项时,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,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,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。须由股东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,由董事会 审议。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,必须取得出席董事 |
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,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,不得参与该项表决,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。 | 会会议2/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。 公司为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,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,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。 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经办部门人员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 权限、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,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; 涉嫌犯罪的,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|
第四十五条 ……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(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、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)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,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,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,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,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…… | 第四十七条 ……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(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、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)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,公司可以向该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,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,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2/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,并提交股东会审议。 …… |
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(提供 担保除外)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,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%以上的关联交易,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,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,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|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 保除外)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,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%以上的关联交易,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,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,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,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。 |
…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,可以豁免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: …… (五)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, 向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。 …… (三)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; …… | …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,可以豁免按 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: …… (五)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,向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。 …… (三)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、红 利或者薪酬; …… |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的“关联交易”,是 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,包括以下交易: (一)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; …… |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“关联交易”,是指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,包括以下交易: (一)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; …… |
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: (一)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; (二)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 (三)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(独立董事除外)、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 (四)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 动人; (五)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| 删除 |
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,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,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: (一)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; (二)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; (三)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; (四)第(一)项至第(三)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,包括配偶、父母、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、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; (五)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,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。 | |
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,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,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。 |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。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。 |
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/3 时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|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/3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/3时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(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)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|
定的其他情形。 本条第(三)项所称持股比例时,仅计算普通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。 | 定的其他情形。 本条第(三)项所称持股比例时,仅计算普通股 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。 |
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。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。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,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。确需变更的,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。 |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。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。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。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,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。 |
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: 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、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…… |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: 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、行 政法规、本章程的规定; …… |
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;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。 |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。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,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;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将说明理由并公告。 |
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 |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 |
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,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,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,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。 | 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,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,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,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。 |
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,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,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,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|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 股份(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)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,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 以上股份(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)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,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,连续90 |
行召集和主持。 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,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。 |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(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)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 |
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,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。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,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 送本所备案。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,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%。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,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,仅计算普通股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。 |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,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。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,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。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,召集股东持股(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)比例不得低于10%。 |
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。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。 |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。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。 |
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。 |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。 |
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,并且符合法 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。 |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,并且符合法律、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。 |
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董事会、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,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。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,不得存在下列 任一情形: …… |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,董事会、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(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)的股东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。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,不得存在下列任一 情形: |
(三)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; (四)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; (五)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所有关规定 (六)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。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:提案名 称、提案具体内容、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 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。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,召集人 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,公 告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、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具体内容。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 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 出决议的,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 临时提案的内容,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 法合规性,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。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,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。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,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,且相关补 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布。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,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,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。 | …… (三)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; (四)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; (五)提案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性法规有关规 定; (六)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(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)的股东,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。临时提案的提案函 内容应当包括:提案名称、提案具体内容、提案人 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 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。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,召集人不 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。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,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,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。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。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,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 |
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,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,仅计算普通股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。 | |
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,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。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,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。 |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,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。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,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。 |
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……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通股股东(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)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,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,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。 (六)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。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,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:00,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:30,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:00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,不得变更。 |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……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。 (六)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,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:00,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:30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:00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,不得变更。 |
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、监事选举 |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,股 |
事项的,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、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、兼职等个人情况 (二)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 (三)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、监事外,每位董 事、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。 |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,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、兼职等个人情况 (二)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 (三)持有公司股份数量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,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。 |
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,无正当理 由,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,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,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。 |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,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。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,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|
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,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。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、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。 |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,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。对于干扰股东 会、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。 |
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,并依照有关法 律、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,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 |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(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)、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。 |
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,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、股票账户卡;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,应 |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;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|
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。 | 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;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。 |
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 (一)代理人的姓名; (二)是否具有表决权; (三)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,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。 |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 (一)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、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; (二)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; (三)股东的具体指示,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、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者盖章)。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。 |
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。 委托人为法人的,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。 |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。 |
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(或 单位名称)、身份证号码、住所地址、持有或者代 |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(或 者单位名称)、身份证号码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|
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、被代理人姓名(或单位名 称)等事项。 | 的股份数额、被代理人姓名(或者单位名称)等事项 |
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,并登记股东姓名(或名称)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。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。 |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,并登记股东姓名(或者名称)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。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。 |
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,本公司全体董 事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,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。 |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。 |
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。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,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,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。 召开股东大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,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,继续开会。 |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。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,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。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。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,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。 召开股东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,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,继续 开会。 |
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,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,包括通知、登 记、提案的审议、投票、计票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 会议决议的形成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、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,授权内容应明 |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,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、召开和表决程序,包括通知、登 记、提案的审议、投票、计票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会 议决议的形成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、公告等内容,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,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|
确具体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,由 董事会拟定,股东大会批准。 | 体。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,由董事会 拟定,股东会批准。 |
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,董事会、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。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。 |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,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。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。 |
第七十七条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。 | 第七十八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。 |
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,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; ……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; …… |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,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; ……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; …… |
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出席会议的董事、监事、董事会 秘书、召集人或其代表、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,保存期限为10年。 |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、董事 会秘书、召集人或者其代表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,保存期限为10年。 |
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,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,并及时公告。同时,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。 |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,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,并及时公 告。同时,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。 |
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。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1/2以上 通过。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 通过。 |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。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。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 本条所称股东,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。 |
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: (一)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; (三)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; (四)公司年度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五)公司年度报告; (六)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。 |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: (一)董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; (三)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(四)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。 |
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 散和清算; (三)本章程及其附件(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、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)的修改; (四)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; (五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; |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; (三)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(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); (四)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; (五)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%; |
…… (十)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、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; 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,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。 前款第四项、第十项所述提案,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,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。 | …… (十)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、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; 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、本章程规定的,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。 前款第四项、第十项所述提案,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外,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。 |
第八十五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。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,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、持有1%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,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、证券服务机构,公开请求 |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,类 别股股东除外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法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,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、持有1%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|
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,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,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。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,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,公司应当予以配合。征集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,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。 |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。除法定条件外,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。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,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。 |
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,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,并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,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,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;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。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,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,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。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。但是,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 十三规定的事项时,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。 |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,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;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。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 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,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 票表决。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,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。关联股东没 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,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。 |
第八十七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: (一)为交易对方; (二)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; | 删除 |
(三)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; (四)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; (五)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; (六)在交易对方任职,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(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情形); (七)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; (八)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。 | |
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、有效的前提下, 在召开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| 删除 |
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,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将不与董事、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。 |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,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将不与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。 |
第九十条 董事、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。董事、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: (一)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,现任董事会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,提名下一届董 |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。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: 董事会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 |
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; (二)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事时,现任监事会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,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; (三)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,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,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、非职工代 表监事进行表决时,如拟选董事、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,实行累积投票制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,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,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、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。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: (一)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 会拟选人数,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,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,否则,该票作废 (二)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。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,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;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,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,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; | 事候选人(职工代表董事除外),提名人应事先征 求被提名人同意后,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。 上述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,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。 股东提名董事、独立董事时,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前,将提案、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、候选人的 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。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,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,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。但 是,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,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,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,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。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,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。 |
(三)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,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。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,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,仍不 够者,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。如2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,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,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。 | |
第九十二条 除选举董事、监事适用累积投票 制外,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,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,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。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,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。 |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,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,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,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。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,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。 |
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,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,否则,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,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。 |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,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,若变更,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,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。 |
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、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。 |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、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。 |
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。 |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 |
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,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。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、监票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,应当由律师、股 |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,应当推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。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、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,应当由律师、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、监票,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,决议 |
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、监票,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,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。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,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。 |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。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,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|
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,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,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。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,股东大会现场、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、计票人、监票人 主要股东、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。 |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,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,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,股东会现场、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、计票人、监票人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|
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,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:同意、反对或弃 权。 未填、错填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、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,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“弃权”。 |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,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:同意、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、错填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、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,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“弃权”。 |
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,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;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,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,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,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。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,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、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。 |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,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;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,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,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,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。 |
新增 |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,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、表决方式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。 |
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,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,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。 |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,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,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。 |
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、监事 选举提案的,新任董事、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。 |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,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。 |
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、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,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。 |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、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,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。 |
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: ……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 期满未逾5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 期满未逾5年; ……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 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 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市场禁入处罚,期限未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|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……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,被宣告缓 刑的,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; ……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 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 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 |
司董事,期限尚未届满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。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 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,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 董事会报告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,该选举无效。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,公司解除其职务。 | 期限未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,期限未满的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。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 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,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报告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举、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,停止其履职。 |
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。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,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。董事任期三年,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 ……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,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,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。 |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,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,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。在任期届满以前,职工代表董事可由职工代表 大会、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。公司非 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,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。董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。 …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,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,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。 |
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: (一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; (二)不得挪用公司资金; (三)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|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,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,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: (一)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、挪用公司资金; |
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 (四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 (五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 (六)未经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; (七)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 …… | (二)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 (三)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; (四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 (五)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,或者公司根据法律、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; (六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; (七)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; ……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,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,以 及与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,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(四)项规定。 |
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: …… (五)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|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,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: …… |
定的其他勤勉义务。 | (五)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,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。 |
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,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,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,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。 …… |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,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,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,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。 …… |
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。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。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,继续 履行董事职务,但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另有规定的 除外。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,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。 董事提出辞职的,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 选。 |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。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,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,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。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或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,或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,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,或因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时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,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 |
第一百零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,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,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,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,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,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。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。 |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,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。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,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,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,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,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,且不得利用掌握的 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。其他义务 |